近日,云南省教育廳印發(fā)新修訂的《云南省民辦教育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同時,原《云南省教育廳關于印發(fā)云南省民辦教育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廢止。
新《辦法》在原《辦法》基礎上新增1章、新增10條、合并3條、刪除2條、重點修改17條、刪除4個附件,修改后共8章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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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明確,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單獨或者聯(lián)合舉辦民辦教育機構。設立民辦教育機構應當符合當?shù)亟逃l(fā)展需求,具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條件。
民辦教育機構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教育機構,但不得設立營利性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學科類培訓機構。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教育機構,也不得轉為民辦教育機構。
其他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教育機構,但實施職業(yè)教育的公辦學?梢晕髽I(yè)的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實施職業(yè)教育的營利性民辦教育機構。
民辦教育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等規(guī)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發(fā)歧義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誤導公眾的其他法人名稱。
《辦法》指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范圍和條件負責民辦教育機構的審批、管理和指導工作,不得審批設立新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面向學齡前兒童的校外培訓機構和面向普通中小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
民辦教育機構應當在審批機關管轄區(qū)域內辦學。民辦教育機構增設教學班(點)應當向教學班(點)所在地審批機關單獨申請辦學許可。
《辦法》規(guī)定,民辦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或者經(jīng)批準的教學計劃、課程標準組織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不得隨意減少課程和課時。民辦教育機構所使用的教材(培訓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教育機構不得使用境外教材。
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學科類培訓;不得開展面向學齡前兒童的線上培訓,嚴禁以學前班、幼小銜接班、思維訓練班等名義面向學齡前兒童開展線下學科類(含外語)培訓。對面向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科類培訓機構的管理,參照國家和省級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民辦教育機構在招生時,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準或者備案的內容向社會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取費用應當按照規(guī)定出具收費票據(jù)。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應全面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與培訓對象簽訂合同。預收費不得超過三個月或者六十個學時。
《辦法》強調,民辦教育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辦學:根據(jù)學校章程規(guī)定要求終止,并經(jīng)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資不抵債無法繼續(xù)辦學的。
民辦教育機構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依法進行財務審計和清算,清算后的財產(chǎn)按下列順序清償: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應發(fā)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償還其他債務。
新增1章“機構設立”:增加民辦教育機構設置條件和要求,修改完善“機構設立”相關內容。
新增10條:涉及民辦教育機構黨組織建設、機構舉辦形式和條件、健全監(jiān)管機制、聘用相關工作人員要求、資產(chǎn)監(jiān)督和管理、民辦教育機構招生規(guī)定、建立學籍和教學管理制度等內容及解釋條款。
合并3條:將原《辦法》“年檢評估”相關內容中的3條合并為1條。
刪除2條:刪除“集團化辦學”內容條款;刪除“機構設立申請?zhí)峤恢翆徟鷻C關決定受理”的工作程序條款。
重點修改17條:對機構設立、舉辦者和負責人資質條件、機構名稱使用、審批管理、教材使用、辦學活動、設置監(jiān)督機構、資產(chǎn)管理、機構年檢、變更、終止注銷等進行修改。
刪除4個附件:刪除《云南省民辦學前教育機構設置指導標準》《云南省民辦普通中小學校設置指導標準》《云南省民辦中等職業(yè)學校設置指導標準》《云南省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審批設置指導標準》,將附件相關要求融入《辦法》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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