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知多少丨玉溪市革命遺址保護條例(二)

時間:2021-09-22 15:21 來源:未知 微信公眾號:yn2553 QQ公眾號:800061629

 

 

 


《玉溪市革命遺址保護條例》已經2020年10月26日玉溪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并經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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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護名錄

 

第十一條  革命遺址實行名錄保護制度。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根據(jù)革命遺址的歷史價值、教育作用、紀念意義和保護現(xiàn)狀等,分別確定市級、縣級革命遺址保護名錄并核定公布。

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會同退役軍人事務行政部門、黨史研究和地方志編纂機構,制定革命遺址認定的標準和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設立革命遺址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為本行政區(qū)域內革命遺址的保護工作提供咨詢、論證服務和專業(yè)指導。

專家咨詢委員會由文化旅游、文物保護、黨史研究、規(guī)劃建設、法律等方面專業(yè)人士組成。

專家咨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負責。

第十三條  已經公布為國家級、省級、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烈士紀念設施的革命遺址直接列入市級革命遺址保護名錄。已經公布為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烈士紀念設施的革命遺址直接列入縣級革命遺址保護名錄。

第十四條  其他革命遺址按照下列程序申報列入革命遺址保護名錄:

(一)縣級革命遺址的申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根據(jù)革命遺址調查情況,提出縣級革命遺址保護名錄建議名單,經縣級革命遺址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論證,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會同退役軍人事務行政部門、黨史研究和地方志編纂機構審核后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二)市級革命遺址的申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從縣級革命遺址保護名錄中選取、提出市級革命遺址保護名錄建議名單,向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申報,經市級革命遺址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論證,由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會同退役軍人事務行政部門、黨史研究和地方志編纂機構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或者退役軍人事務行政部門推薦革命遺址。

第十五條  革命遺址保護名錄應當載明革命遺址的名稱、類型、產權歸屬、地理坐標、四至界線、面積、地形圖及其文化內涵、歷史價值等內容。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革命遺址普查或者專項調查,建立革命遺址數(shù)據(jù)庫,實行革命遺址動態(tài)管理和資源共享。

革命遺址保護名錄需要調整的,由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革命遺址已經損毀或者滅失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或者退役軍人事務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檔案;需要恢復重建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報批。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對市級、縣級革命遺址設立保護標志。保護標志的樣式由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統(tǒng)一制定。

民族自治縣的革命遺址保護標志說明,應當同時使用規(guī)范漢字和當?shù)赝ㄓ玫纳贁?shù)民族文字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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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廖 睿

排版:楊竣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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