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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法院審理一起故意殺人案,其中一被告是大二學生
時間:2021-08-13 16:44 來源:未知 微信公眾號:yn2553 QQ公眾號:800061629
“暴走”父子連傷數(shù)人,鋃鐺入獄桎梏沉
每個家庭的孩子就是每個家庭的希望,培養(yǎng)孩子成人成才是每位父母的夢想,然而,也有的孩子因為父母的不當教育自毀前程。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故意殺人案,其中一位被告人寧某乙是一名在校就讀的大二學生。
案情摘要
被告人寧某甲、寧某乙系父子關系。被告家與同村的寧某丙家因土地糾紛素有矛盾,2020年某日13時許,寧某乙從家里攜帶一把菜刀到寧某丙家找寧某丙未找到,即用菜刀朝寧某丙的妻子白某頭部、脖子等部位連砍數(shù)刀致白某倒地。寧某甲趕到現(xiàn)場后與寧某乙商量再去砍殺本村的徐某,二人隨即到徐某家,寧某乙、寧某甲用各自攜帶的菜刀、斧頭朝徐某的全身亂砍,徐某的妻子賈某上前阻止亦被二被告人砍傷胸部、背部,二被告人將徐某砍倒在地后逃回家中,寧某甲電話報警后等待處理。經(jīng)鑒定,被害人徐某之損傷評定為重傷二級,白某之損傷評定為重傷二級,賈某之損傷評定為輕微傷。
法院審理
被告人寧某甲家因與被害人家有矛盾糾紛,二被告人懷恨在心,采用菜刀、斧子等兇器對被害人的頭部、頸部、胸部等要害部位實施砍殺,主觀上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共同故意,客觀上寧某乙將被害人白某砍倒在地后,二被告人均以為白某已死亡,后二人商量繼續(xù)到被害人徐某家將徐某砍倒后逃離現(xiàn)場,其主觀惡性較深,社會危害較大,二被告人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quán)利,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被告人寧某甲雖然沒有對白某實施犯罪行為,但在其子寧某乙砍殺白某的過程中,沒有采取積極的勸阻行為,在白某被砍倒地后,也沒有采取救助行為,而是與其子寧某乙共謀繼續(xù)砍殺徐某,其主觀上具有追求被害人死亡結(jié)果的發(fā)生,故寧某甲對白某的傷害后果應負刑事責任。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被告人寧某乙、寧某甲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
二被告人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一時的沖動帶來追悔莫及的結(jié)果,青春年華錯付囚牢。教育給我們帶來知識、文化,讓我們明辨是非,修煉我們的品質(zhì),塑造我們的人格,教育讓文明傳遞,使社會和諧美好。“我后悔當時沖動用暴力解決問題,而不是通過法律來處理糾紛。”寧某乙在接受訊問時說道。作為父親,寧某甲在兒子持刀殺人時不僅不積極的勸阻教育,在寧某乙砍傷白某使其昏迷后,反而與之共謀繼續(xù)殺人“復仇”,把自己送進了監(jiān)獄,斷送了孩子的前途,更斷送了一家人的幸福。
來源丨宣威法院
編輯 | 蔡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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